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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責任保險
壹、產品的意義

所謂產品,係指由被保險人生產、製造、裝配、加工、處理或採購之產品,包括該產品之容器。

貳、何謂產品責任

所謂「產品責任」(Products Liability)係指產品製造人或供應人因產品之缺陷導致第三人之身體傷亡或財物損害依法應負之損害賠償責任。
其構成要素有:
◎ 產品需有瑕疵(a defective or allegedly defective product)
◎ 導致第三人或產品使用人的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

參、何謂產品責任保險

保險公司對於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之缺陷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至第三人身體受有傷害或第三人財物受有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損害賠償責任而受賠償請求時,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負賠償之責。
「被保險產品之缺陷」係指被保險產品之瑕疵或缺點、或具有不可預料之傷害或毒害性質,或因被保險人之疏忽而供應錯誤之產品,足以導致身體傷害或財物損失者。
「身體傷害」係指任何人所遭受之體傷、疾病及因而導致死亡。
「財物損失」係指有形財產之毀損或滅失,並不包括因而不能使用之損失。
被保險人因被保險產品致第三人體傷、財損依法應負擔之責任,其要件有五:

  1. 保險期間內或追溯期間發生意外事故。
  2. 意外事故係因被保險產品所致。
  3. 第三人受有體傷或財損。
  4. 被保險人依法應負賠償之責任。
  5. 被保險人於保險期間內受賠償請求。
肆、產品責任保險的承保對象
  1. 裝配、加工廠商及進口商。
  2. 批發商、經銷商、零售商。
伍、產品責任保險單的責任基礎

保險公司對於承保之產品,其賠償基礎有二種:

一、賠償請求基礎(Claims Made Basis)

係指凡在保險期間內(或約定之追溯日)發生意外事故,並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須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提出的索賠,保險公司即負賠償責任。對於保險單滿期後未續保或中途退保,則自保險單失效後第三人始提出賠償請求者,事故即使發生在保險期間,保險公司亦不必負賠償責任。
* 追溯日(Retroactive Date)
追溯日訂定之目的,係為免除發生於此日期之前已發生或可能發生之賠償責任而設定之時點,通常都訂在保單之生效日。

二、事故發生基礎(Occurrence Basis)

係指凡在保險期間內發生意外事故,並受第三人賠償請求時,不論在保單有效期間或失效以後提出的索賠,保險公司均負賠償責任。對於在保險單生效日前或保險期間屆滿後發生之意外事故,保險公司則不負賠償責任。

陸、投保時請提供之資料

一、被保險人簡介。
二、產品責任保險詢問表。
三、被保險產品之產品目錄等相關資料。
四、被保險產品之各項測試報告及通過各項認證標準之證明文件。

柒、保險費率及保費

係按產品特性、品管制度、銷售區域、過去損失率等因素核定費率。
並按該產品全年預計銷售額乘上費率預繳保費。
至保單年度終了時再按實際銷售額調整保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