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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火災保險
商業火災保險承保對象是指辦公室、行號商店、堆棧、倉庫、公共場所、工廠等之使用性質非住宅者屬之。
承保的危險事故

(1)火災
(2)爆炸引起之火災
(3)閃電電擊
★救護之損失

各種附加險種(特別約定承保的危險事故)

(1)爆炸險(包括火災引起之爆炸)
(2)地震險
(3)颱風及洪水險
(4)航空器墜落、機動車輛碰撞險
(5)罷工、暴動、民眾騷擾、惡意破壞行為險
(6)自動消防裝置滲漏險
(7)竊盜險
(8)煙燻險
(9)水漬險
(10)恐怖主義險
(11)營業中斷險
(12)第三人意外責任險
(13)租金損失險
(14)地層下陷、滑動或山崩險

保險標的物
  1. 不動產:指建築物及營業裝修,但不包括土地。
    • 建築物:指定著於土地,供被保險人經營業務或從事生產之建築物及公共設施之持分。為使建築物適合於業務上之使用而裝置並附著於建築物之中央冷暖氣系統、電梯或電扶梯及水電、衛生設備視為建築物之一部分。
    • 業裝修:指為業務需要,而固定或附著於建築物內外之裝潢修飾。
  2. 動產:除保險契約另有約定外,指營業生財、機器設備、貨物。
    • 營業生財:指經營業務所需之一切器具、用品,包括招牌及辦公設備。
    • 機器設備:指作為生產用途所必需之機器及設備。
    • 貨物:指原料、物料、在製品、半成品、成品及商品。
保險金額
  1. 原則上以實際現金價值為基礎。
  2. 為因應被保險人之實際需求,可以加貼批單方式採重置成本為基礎。
附註
  1. 所謂重置成本:係指修復、重建或置換該標的物,同一地點之建物或裝修,或同一廠牌、型式、規格、性能或相類似機具之新品成本。但貨物不適用。
  2. 所謂實際現金價值:指保險標的物當時當地之實際現金價值,即以重建或重置所需之金額扣除折舊之餘額。但貨物以其成本為實際現金價值。
  3. 以建築物作為抵押品向金融機構貸款時,應注意:
    • 火險之保額不包括土地價值,應將土地價值扣除,以免超額保險,多繳保費。
    • 貸款金額低於實際現金價值,仍應以實際現金價值之金額投保,以免低保。
保單內容的設計、規劃及保險報價請洽本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