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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

公共意外責任保險為承保因被保險人經營業務之疏忽或過失或因營業處所之建築物、通道、機器或其他工作物因放置、保養或管理,有所欠缺而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人體傷、死亡或其財物有所損害,依法應負之賠償責任。

特別不保事項:

保險公司對下列事項不負賠償之責:

  1. 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售出或供應之商品或貨物所發生之賠償責任。
  2. 被保險人在經營業務時,因工作而發生之震動或支撐設施薄弱或移動,致第三人之建築物土地或其他財物遭受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3. 被保襝人之家屬或在執行職務之受僱人發生體傷、死亡或其財物受有損害之賠償責任。
  4. 被保險人因所有、使用或管理電梯(包括電扶梯、升降機)所致第三人體傷、死亡或第三人財物毀損滅失之賠償責任。
  5. 被保險人為住宅大樓管理單位時,於住戶或承租戶住、居所室內發生意外事故所致體傷、死亡或財物受有損失。
各種附加條款

廣告招牌責任附加條款
食物中毒附加條款
停車場附加條款
電梯責任附加條款

發生意外事故時之處理

發生保險契約承保之賠償責任時,被保險人應注意下列事項

  1. 通知保險公司
    被保險人知悉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以電話、電報或書面通知保險公司。
  2. 防止損失擴大
    被保險人於意外事故發生後,立即採取必要合理措施以減少損失。
  3. 提供有關文件
    被保險人知悉有被控訴或被請求賠償時,應將收到之賠償請求書、法院令文、傳票或訴狀等影本送交保險公司。
  4. 避免逕自和解或賠償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保險公司參與或事先同意。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5. 不得任意抛棄對他人之追償權
    對意外事故之發生若另有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第三人時,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或抛棄追償權。
理賠程序
  • 請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將事故現場拍照並做必要之處置(如:緊急急救、送醫或報警處理),以減輕損害;同時填寫「出險通知書」詳述事故發生經過及估算損失金額,並傳真至本公司理賠部門,我們將儘速與您聯絡。
  • 本公司理賠部門於接獲報案後,將視案情需要委請公證公司處理。
  • 被保險人就其責任所為之承認、和解或賠償,須經本公司之參與或事先同意,否則本公司將不受和解金額之約束。但被保險人自願負擔者不在此限。
  • 若有第三人對此意外事故依法應負賠償責任者,被保險人不得對該第三人免除責任、拋棄權利或自行和解,被保險人應保留所有法律追訴之權利。
  • 請被保險人儘量於事故發生後三十日內將上述理賠資料寄達本公司理賠部門,以便我們為您處理此案。
  • 本公司於收到被保險人之理賠文件後,將於一週內告知被保險人理賠金額或所缺文件。
  • 被保險人得事先通知本公司,直接對第三人或修車廠為理賠金額之給付,但需填寫本公司提供之「賠款同意書」並蓋公司大小章,以完成理賠手續。